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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選擇權股票選擇權
台指選擇權
 
以大盤指數為標的物的權利契約
  選擇權是一種買賣雙方約定的契約,交易標的為「權利」 臺指選擇權之「權利」為「買(賣)大盤指數之權利」,即買賣雙方約定,買方以一定的代價(權利金),向賣方買一個「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以特定價格買進大盤指數的權利︰call(買權)以特定價格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put(賣權)
 
權利與義務
  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承擔義務
 
權利金與保證金
  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格,以「點數」表示,就像股票的股價。權利金會隨股市行情及供需狀況波動
  選擇權的賣方背負履約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故需繳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保證金的最低限額由交易所訂定,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原則
  需進行每日結算,以控制違約風險
 
買賣選擇權之風險
  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權利而並無任何義務,最大的可能損失即為權利金,故風險有限賣方收取權利金後,應承擔履約的義務與風險,可能的損失隨履約所需支付之金額而定,故風險較大,須注意風險控管
 
臺指選擇權契約規格重點說明
 
契約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履約)
契約乘數: 每點新臺幣50元
到期月份: 三個近月加二個季月
最後交易日: 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臺指選擇權契約規格重點說明
  近月契約每100點,季月契約每200點掛一個契約新月份掛牌時,價平一,價內及價外各二標的指數收盤價超過掛牌履約價格時,增加新履約價格每日漲跌幅:標的指數前一營業日收盤指數之7%
 
 
電子選擇權
 
以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權利契約
  選擇權是一種買賣雙方約定的契約,交易標的為「權利」電子選擇權之「權利」為「買(賣)電子指數之權利」,即買賣雙方約定,買方以一定的代價(權利金),向賣方買一個「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電子指數的權利」以特定價格買進電子指數的權利︰call (買權) 以特定價格賣出電子指數的權利︰put(賣權)
 
權利與義務
  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承擔義務
 
權利金與保證金
  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格,以「點數」表示,就像股票的股價。權利金會隨股市行情及供需狀況波動
  選擇權的賣方背負履約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故需繳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保證金的最低限額由交易所訂定,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原則
  需進行每日結算,以控制違約風險
 
買賣選擇權之風險
  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權利而並無任何義務,最大的可能損失即為權利金,故風險有限賣方收取權利金後,應承擔履約的義務與風險,可能的損失隨履約所需支付之金額而定,故風險較大,須注意風險控管
 
電子選擇權契約規格重點說明
 
契約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履約)
契約乘數: 每點新臺幣1000元
到期月份: 三個近月加二個季月
最後交易日: 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電子選擇權契約規格重點說明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1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5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3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5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1. 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5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5個為止。
   
2. 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3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3個為止。
   
3.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7%為限
 
 
金融選擇權
 
以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權利契約
  選擇權是一種買賣雙方約定的契約,交易標的為「權利」金融選擇權之「權利」為「買(賣)金融指數之權利」,即買賣雙方約定,買方以一定的代價(權利金),向賣方買一個「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金融指數的權利」以特定價格買進金融指數的權利︰call (買權) 以特定價格賣出金融指數的權利︰put(賣權)
 
權利與義務
  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承擔義務
 
權利金與保證金
  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格,以「點數」表示,就像股票的股價。權利金會隨股市行情及供需狀況波動
  選擇權的賣方背負履約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故需繳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保證金的最低限額由交易所訂定,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原則
  需進行每日結算,以控制違約風險
 
買賣選擇權之風險
  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權利而並無任何義務,最大的可能損失即為權利金,故風險有限賣方收取權利金後,應承擔履約的義務與風險,可能的損失隨履約所需支付之金額而定,故風險較大,須注意風險控管
 
金融選擇權契約規格重點說明
 
契約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履約)
契約乘數: 每點新臺幣250元
到期月份: 三個近月加二個季月
最後交易日: 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金融選擇權契約規格重點說明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1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5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3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5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1. 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5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5個為止。
   
2. 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3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3個為止。
   
3.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7%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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