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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選擇權股票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
 
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臺指選擇權商品是我國選擇權市場交易之創始,臺指選擇權上市所代表的意義,不只是開發一項新的衍生性商品,而是代表不同於期貨契約型態的另一個市場之開拓。因此,在建制選擇權市場之初,規劃工作的重點,包括了選擇權交易、結算制度、造市者制度之建立,與設置逐筆撮合交易電腦系統及選擇權結算系統之開發。由於第一個選擇權商品之研發,牽涉到選擇權市場制度之建立,所以在商品的選擇上,以市場熟悉度高,契約規格及交割結算作業上較為單純的商品為先,故股價指數選擇權成為我國選擇權市場的第一項商品。
 
近幾年來,選擇權交易在全球各主要交易所成長快速,選擇權契約的金融標的資產有股票、股價指數、公債、利率及貨幣等,其中股票選擇權的交易量居全球選擇權商品交易的首位,股票選擇權可以說是全球選擇權市場中的主流商品。因此,臺灣期貨交易所繼推出臺指選擇權之後,積極規劃推出股票選擇權。股票選擇權為個別股票的衍生性商品,個別股票的持有人可藉由交易股票選擇權,達到精確的避險效果。
 
股票選擇權之規劃,與臺指選擇權不同之處,在於股票選擇權原則上採取實物交割之履約作業方式,個別股票只要符合股票選擇權之選股標準,都可發展其衍生之股票選擇權。因此,股票選擇權契約數量增加速度較快。股票選擇權之交易撮合及委託方式,與臺指選擇權差異不大,不過為預防股票選擇權交易產生內線交易,市場監視制度需進一步加強。股票選擇權是臺灣期貨交易所第一個採取實物交割的商品,結算作業與履約交割作業較現行制度複雜,交割作業規劃與現貨市場合一,即以集保劃撥交割方式處理,對交易人最為便捷。
 
股票選擇權的推出,除了讓持股者有更充足精確的避險管道外,更可增加股市參與者的進場意願,有助於股市的活絡與穩定。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選擇權選股標準」草案
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或其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交易之普通股股票。
   
二、 市值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三、 最近三個月份成交股數占已上市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交易量達一億股以上。
   
四、 最近三個月份超過半數交易日之收盤價不低於新台幣十元。
   
五、 股權分散:
 
(一) 記名股東人數逾一萬人以上。
(二) 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千人,且所持有股份合計達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或一億股以上。
   
六、 最近三年內不得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變更原有交易方式或停止買賣,或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者。
   
七、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不得有累計虧損者。
 
契約規格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交易之普通股股票
中文名稱 ○○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權)
英文代碼 各標的股票依序以英文代碼表示
契約單位 5,000股標的股票
履約方式 歐式(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到期月份 交易當月起接續之三、六、九、十二月四個季月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
      新台幣2元以上,未滿10元
                 10元以上,未滿50元
                 50元以上,未滿100元
                 100元以上,未滿200元
                 200元以上,未滿500元
                 500元以上,未滿1,000元
                 1,000元以上
■ 間距
               新台幣1元
                            2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100元
契約序列 ■ 新月份契約之上市,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取最接近之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契約,另以前述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上下各推出二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共計五個序列。
■ 契約存續期間,除到期日前五個營業日外,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達已上市契約之次高或次低履約價格時,於該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該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之契約達二個為止。
權利金報價單位 權利金報價,1點價值為新台幣5,000元。
■ 權利金未滿5點:0.01點。
■ 權利金5點以上,未滿15點:0.05點。
■ 權利金15點以上,未滿50點:0.1點。
■ 權利金50點以上,未滿150點:0.5點。
■ 權利金150點以上,未滿1,000點:1點。
■ 權利金1,000點以上:5點。
每日漲跌幅 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5,000元)計算。但最後交易日不在此限。
交易時間 ■ 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上午8:45∼13:45
■ 最後交易日為上午8:45∼13:30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交割方式 除另有規定外,採股票實物交割,於到期日申請履約後第一個營業日交割之。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選擇權契約之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分級部位限制:
  自然人 法 人 造市者
第一級 2,000張 6,000張 15,000張
第二級 1500張 4,500張 11,250張
第三級 1,000張 3,000張 7,500張
第四級 500張 1,500張 3,750張
第五級 150張 500張 1,250張


■ 所謂同方向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標的證券分級限制條件
  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 (1)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 (2)目前流通在外股數
第一級 20億股以上   15億股以上   40億股以上
第二級 16億股以上   12億股以上   32億股以上
第三級 8億股以上   6億股以上   16億股以上
第四級 4億股以上   3億股以上   6億股以上
第五級 未符合前四級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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